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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泉源: | 作者: | 摄影: | 宣布日期:2012-01-05 |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以下简称《实验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划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需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一)遵照国家有关执律例则设立或挂号的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运动场以是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运动,且运动规模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所有用于挂号审定或者章程划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工业及其孳息不必于分派,但不包括合理的人为薪金支出;

(五)凭证挂号审定或者章程划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工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挂号治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子、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通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工业不保存或者享有任何工业权力,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事情职员人为福利开支控制在划定的比例内,稳固相分派该组织的工业,其中:事情职员平均人为薪金水平不得凌驾上年度税务挂号所在地人均人为水平的两倍,事情职员福利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八)除昔时新设立或挂号的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及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用度、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用度、损失划分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挂号治理机关批准设立或挂号的非营利组织,凡切合划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划定的相关质料;经市(地)级或县级挂号治理机关批准设立或挂号的非营利组织,凡切合划定条件的,划分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划定的相关质料。

财务、税务部分凭证上述治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团结举行审核确认,并按期予以宣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质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运动场合的治理制度;

(三)税务挂号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挂号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泉源及使用情形、公益运动和非营利运动的明细情形;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挂号治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务、税务部分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用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缺乏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凭证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划定治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需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验细则》(以下简称《实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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